前言:《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近日,至高律所吴兴印主任就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细节认定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六点半新闻》栏目的采访,吴兴印主任运用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区别作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发表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防卫过当要担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关键不同点就在于限度条件,也即“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基于此,吴兴印主任作了如下专业分析:
一、 何为必要的限度?
必要的限度指的是能够为了有效地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而进行必须防卫的强度。一般在实践当中,会从几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防卫行为是否必要的。第一,综合考虑双方的手段、强度、参与的人员、双方的强弱以及所处的一个特定客观的环境这些因素,来判断正当防卫的行为。第二,衡量“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权利的性质,同时考量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需要兼顾二者之间的均衡,不能显失公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而实施造成很大伤害的不法行为。
二、如何理解超过必要的限度?
超过必要的限度,指的是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的这种“防卫”的行为已经超过了防卫时必须的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失。
当前有些市民认为只要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实施反击,一直持续到对方不能对自己造成伤害为止,就是正当防卫。但是这种观点有些片面,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只要防卫行为让我们自身可以免于受到正在进行的侵害的可能,在这个范围内就可以行使我们的权利,包括去反击、去保护自己,但这一定不能过量、过当。如果防卫行为已经导致侵害人无法继续实施侵害,却仍然对对方施加一些行为造成伤害的,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我国法律在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仅存在一般正当防卫当中。所谓的一般正当防卫,是相对于特殊正当防卫而言的,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对于这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的正当防卫限度规定得很明确,也就是说这几种类型的案件,即使造成他人伤害或者伤亡,都是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四、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属于正当防卫?
目前,如果正当防卫人本身是一个很无辜的纯粹受害人,这类型的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会相对容易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防卫人本身在纠纷的起因、纠纷的升级方面存在一些过错而导致的案件,在定性、量刑上,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究竟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定性上会比较难判断。因为防卫事件的发生,都是突然性的,对于正当防卫人来讲,是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在这种情况下,自身往往很难取到一些很有利的证据,如果要通过一些证据来支撑,是需要进行许多综合性的工作,包括现场的勘察、防卫人自身受到伤害的证明等等,通过这些证据或整合的证据链去证明自身防卫行为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