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化“反”成正,“二十四条”获正解;转败为胜,“八十一难”终维权——我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成功争取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惯性判决”的突破实录
文章作者: 至高诉讼案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 2017/3/1
  在社会上出现所谓“反24条”声音越发高涨的时候,在最高人民法院为回应社会诉求而出台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和配套通知之际,检索过往我们律师所代理的成功案例,我们却赫然发觉——我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却早在去年,在其办理的一件终审案件中,在其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没出台对“24条”的补充规定和配套通知的条件下,就出色地以其深厚的民法理论功底,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阐明相关法律原旨,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正本清源,并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娴熟的诉讼程序技巧,在历经9个月的奔走,数度开庭庭审,激辩合计近30小时后。最终,成功引导法院作出了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突破性”的判决,打破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必属夫妻共同债务”的“紧箍咒”,维护了离婚后弱势配偶一方的权益,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的正面反响。
郑宇佳律师的出庭照
 
 
  一、序幕
  本案的一切缘由,都得从对陆女士来说是“多事的这一年”——2015年说起。
  2015年6月,邓某以张某为被告,向基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自己多次以现金形式借款给张某,前后合计达30多万元,而张某至今未还款。2015年8月,基层法院在张某传唤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张某需向邓某清偿30多万元。2015年11月,邓某依据该判决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张某已离异的前妻陆女士,以该30多万元债务发生在张某与陆女士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判决陆女士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对涉案债务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陆女士就前夫张某对邓某的3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陆女士本身为一名普通工薪妇女,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身就没有得到张某的经济上的扶持,离婚时也没分割到相应财产,离婚后又要独自抚养小孩,本已勉强持家度日。更使陆女士觉得不值得是“张某的这笔欠款,陆女士本身毫不知情,甚至有可能是张某对邓某的赌债,只是赌债以借贷外衣包装。”因此,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陆女士深感不服。
  于是,在短短的十五天的上诉期限内,陆女士手持判决文书,走遍了广佛两地20多个律师所、妇女维权机构,咨询法律意见,得到的答复几乎一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规定,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几乎是法院的“惯性判决”,所以,陆女士很难以推翻这30多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认定结论。其中,还有几个热心的专业人士向陆女士分析“按照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规定,因为这30多万元发生在未离婚之前,上诉去撇除这债务的成功率几乎为零。”耐心地劝慰陆女士“既然上诉没希望,不要再白白承担诉讼成本,花费律师费、上诉诉讼费了。”面对这些答复,陆女士本已心怀“绝望”。在上诉期即将期满时,抱着“倾诉”的心态,陆女士找到了妇联组织。
  而就在陆女士在妇联组织尽情诉苦的时候,案件恰恰在此时出现了转机——一位在场的妇工干部听后,说“这些都是法律纠纷的问题,或者你试试找郑大状,请他帮忙,说不定会有机会!”于是,这位妇工干部帮助陆女士拨通了郑宇佳律师的电话,于是,机缘巧合,陆女士找到了郑宇佳律师……
  郑宇佳律师的代理工作也就由此开始了。
郑宇佳律师在法律研讨会议上
 
  二、接案、分析与提起上诉
  郑宇佳律师在接待了陆女士后,全面听取了陆女士述说事情的全部经过,仔细阅读了陆女士带来的相关法律文书,最终得出结论——并不存在所谓的什么“惯性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规定并不是所谓的“魔咒”。
  郑宇佳律师在案件讨论会上的原话就是——“哪条法律规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法院就一定要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什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规定,会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本就是个伪命题,是根本没理解好《婚姻法》本身的规定!”
  郑宇佳律师最后结合陆女士该案的实际情形,认为,争取陆女士在二审终审中打破所谓的法院“惯性判决”——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是没有可能。
  郑宇佳律师当时对全案——特别是对全案的法律问题的分析思考过程,在其当时所写的办案分析中可以窥见(其后,郑律师又把这些分析写进自己的法律辩论词)。郑律师写道:
  “民法中有家事代理权的理论,可以此为着力点,引导法官,对《婚姻法》立法本意进行分析,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不应简单、机械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结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规定。可得出结论:在民间借贷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1、所借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2、借款必须基于夫妻双方合意;3、必须用于双方的家庭生活开支,夫妻双方因此享受到利益。”
  …………
  随着分析推进的越加深入,郑宇佳律师对二审终审的“扳回残局”越加有了坚定信心,而陆女士也彷佛看到了一丝希望。于是,郑律师最终接受了陆女士的委托,在团队其他成员的通力协助下,组成了该案的“专案小组”,为陆女士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
郑宇佳律师组织团队骨干集体讨论案件
 
  三、二审的诉讼主张和证据组织
  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郑宇佳律师迅速完成了长达六千余字的上诉文书,在上诉中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
  (1)所谓的借款30多万元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而且极有可能是赌债借着借贷形式“合法化”,而赌债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邓某对于借款关系成立并已经履行提供借款的事实均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证明责任。
  (3)即使张某对邓某的债务事实上不是赌债,但陆女士从未因邓某的个人举债而受益,张某的个人债务根本不属于与陆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且,邓某亦无证据证明张某的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 [2] [3]  下一页

 
 
 
版权所有©2003-2025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