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严丽婷律师就“首付贷”的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某置业者与三水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某处房产,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房款。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该置业者难以一次性支付首期房款,在开发商的牵线搭桥下,向某贷款公司借得首期房款。但由于置业者个人原因,其银行购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无法支付剩余下房款,现如何处理房款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我所严丽婷律师就“首付贷”牵涉的问题结合本案发表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1、本案中,该置业者的行为形成了三重法律关系:首先是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是与贷款公司因“首付贷”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还有就是将与银行之前形成的金融借贷合同关系。
自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时,相关合同条款便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因为银行拒绝放贷而无效。因此现阶段,购房者仍应当履行支付房款的合同义务。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一般会约定“银行贷款申请未获批准,购房者须在约定期限内向开发商支付银行未获批准的房贷金额”。因此,购房者也不能因为银行拒绝放贷而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2、该置业者的房款支付方式几乎是“零首付”,即全数房款均以借贷方式筹集,可见其经济能力不一定能负担银行拒绝放贷而产生的剩余房款。在无法筹集、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从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置业者可以主动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争取开发商适当调低违约金比例。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在扣除违约金后退回已收的房款,置业者可以凭已收回的房款提前偿还“首付贷”的贷款。虽然,该置业者因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而需承担违约金,但尽早地解除合同可以减少支付按日累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由于“首付贷”实质降低了购房的门槛,而变相推高房价、加速购房泡沫的形成,从稳控社会经济的角度考虑,“首付贷”是中央及地方监管机关叫停实施的房款支付方式。同时,“首付贷”减轻购房者一次性付款的资金压力,但也加重购房者每月的还贷资金压力。一般情况下,经济能力欠佳的购房者才会选择“首付贷”,这样也容易导致在支付能力欠佳的情况下房款的资金链断裂,购房者可能面临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而需要违约解除合同,这样房子没买成却反倒需支付违约金。
严丽婷律师还建议各位购房者在置业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经济承受能力,避免盲目置业,以免签订购房合同后因资金不足而被迫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