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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办理信用卡,责任该谁承担?——至高律所伦嘉泳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伦嘉泳    更新时间: 2017/1/19
  近日,有街坊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记者求助,“他两年前在湖南遗失了身份证,当时没有及时报失,被人冒用身份证办了5张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他需不需要  承担还钱责任?”
  《小强热线》栏目记者就冒用身份证办信用卡的责任承担问题,采访了我所伦嘉泳律师。
  伦嘉泳律师就该问题进行专业分析:
  一、银行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银行机构在为顾客开户时,应该仔细查看居民身份证,这既是银行实名制存储的要求,也是防止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银行在没有核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即发放信用卡,致使事主被他人冒名办理了多张信用卡,银行由于没有完全履行审查的义务而存在着过错,对此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冒用者应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冒用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若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失主未及时报失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等情况,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向有关部门追偿。但若失主未及时报失则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伦嘉泳律师提醒各位:
  丢失证件者虽然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当发现自己身份证丢失后,还是应当积极主动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丢失补办证明,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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