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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幼儿园受到伤害,谁该担责?——至高律所伦嘉泳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伦嘉泳    更新时间: 2016/11/3
  近日,一位母亲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记者报料“她小孩在禅城区某幼儿园就读,幼儿园老师在教学期间将她小孩高高举起扔在地上,其他在场老师见到此状亦不加制止,导致她小孩头部受伤”。对此,《小强热线》记者采访至高律所伦嘉泳律师。伦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解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题一:此案件各方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扔小孩的老师侵犯了小孩的人身权,具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次,幼儿园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一方面对小孩的监管保护存在疏忽,另一方面其他在场老师对于扔小孩的行为未加制止,可见幼儿园在老师的管理方面亦未尽到应有的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幼儿园需在其未尽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问题二:本案受害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既可以只起诉扔小孩的老师,也可以将该老师和幼儿园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
  问题三:如果起诉的话,该老师和幼儿园应承担多大范围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方需要承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如果小孩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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