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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鱼塘溺亡,父母监护不力需担主责——至高律所伦嘉泳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伦嘉泳    更新时间: 2016/2/19
  6岁男童和小伙伴在玩耍时不慎掉落鱼塘,不幸溺亡。陷入悲痛中的父母,将鱼塘所在的禅城区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索赔约37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经济合作社承担5%的赔偿责任,男童父母承担95%的赔偿责任。
  男童父母与经济合作社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和界定?至高律所伦嘉泳律师在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时对这一事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伦律师认为,男童的年龄为6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该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男童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意外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鱼塘作为一个开放的场所,其管理者若能尽到合理告知、注意、警示等义务,应可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事发现场的鱼塘四周虽有高约一米的护栏,但开设了多个有水泥梯级延伸的取水口,该缺口未设置必要的门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次要责任,承担5%的损失赔偿责任。
  伦律师表示,该事件的发生确实令人非常惋惜和痛心,但同时也再一次警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照顾、看管好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在一些有安全隐患、危险因素的环境和场合,更要提高警惕和要有防范意识,以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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