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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熔断惹的祸?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高广州分所副主任郭华寿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郭华寿    更新时间: 2016/1/12
  记者近闻,佛山某高校教授炒股亏了,然后开信用卡“以卡养卡”。最近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教授不服决定提起上诉。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市民有哪些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注意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至高广州分所副主任郭华寿律师。
 
 
  郭华寿就本案情,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认定和刑事辩护要点进行分析与解读。郭华寿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3、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用不真实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经超过有效使用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挂失而开放的信用卡等行为。(3)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了前3种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4、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5、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郭华寿同时提醒市民,使用信用卡要注意以下七方面:
  1、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并通过正当渠道申请信用卡;
  2、及时核实信用卡邮寄时间;
  3、认真核对信用卡的信息资料;
  4、及时签上个性化签名;
  5、修改个人密码;
  6、保管好信用卡并熟记银行挂失电话;
  7、及时还款,在使用贷记卡透支消费后要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归还应还款项。一旦逾期还款,不仅要交纳高额的利息和罚款,还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甚至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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