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至高律所欧阳湘琴律师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的面积差异如何处理的问题,接受佛山电视台的采访,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1、发生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如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发生差异是均有约定的,则按双方约定处理;如仅约定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的,则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按约定处理,而建筑面积差异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见附文)。
2、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由此引起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调整问题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承担,且一般出卖人亦会在合同中与购房者明确约定税费、物业服务费的处理。例如:物业服务费,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计算,不管套内建筑面积是否调整。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