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华寿
近年来银行伪卡被盗刷的案子不少,消费者眼睁睁看到卡在自己手中,却被他人消费、取现,而且维权艰难。7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专题汇报会。省高院表示,日后再发生此类案件,银行对持卡人经济损失的承担比例将提升到80%以上,也就是说最低80%,最高可以到100%。针对此热门话题,佛山电视台《六点半新闻》采访至高律所广州分所副主任郭华寿律师。
据记者了解,一些犯罪嫌疑人窃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然后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取现或者消费。
郭华寿律师表示,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但在司法层面却没有统一的责任认定规则。在盗刷案件中,对银行的责任认定,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制度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制度?在举证责任中,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我国,如何保证银行卡安全相关的立法仍然滞后,银行卡被盗刷后责任如何承担尚无定论。
如何厘定银行责任?
郭华寿表示,法院在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划分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而有的法院对银行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郭华寿告诉记者:“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持卡人告银行,首先要证明银行有过错;而在推定过错的情况下,认为银行本身就有一个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所以规定银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持卡人有泄露密码的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的多少减轻银行的责任。”
广东省高院的《纪要》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其中规定,银行没有识别伪卡,应该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80%的责任,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发卡人的责任;持卡人如果对密码泄露没有过错的,对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卡内资金损失8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谁来举证是难题!
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卡盗刷的举证责任分配一直存在争议。
郭华寿告诉记者:“银行卡盗刷案件在举证方面比较困难,难点是伪卡的认定和密码泄露的举证责任。关于伪卡交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本人,而且存在安装摄像头等窃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案件交易中的银行卡的样式、颜色和标记与真实银行卡的较大差异;同一个银行卡在两地同一时间操作,而两地相隔很远,持卡人不可能往返。”
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密码是谁泄露的,银行和持卡人都无法证明对方泄露了密码,因此密码泄露的举证责任分配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判决结果的形成。“密码泄露的举证责任对双方来说都非常困难,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认为银行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银行的败诉率是比较高的。”郭华寿说。
郭华寿认为,银行承担更多的责任其实无可厚非,如果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银行卡是服务于大众的产品,应当做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次,银行通过发行银行卡,实际上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应遵循收益和风险相平衡的原则。持卡人处于“弱势地位”,相比之下银行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承担能力也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