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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祀引发山火,谁承责?——至高律师接受《六点半新闻》采访
文章作者: 梁志锋    更新时间: 2015/4/19
  近日,至高律所梁志锋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六点半新闻》采访,就群众清明祭祀因过失造成山火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表了专业法律意见。
  清明将至,又到了人们祭祀的高峰期。在清明扫墓活动中,因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等,极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法条里的“过错”包含了故意和过失。需要提请广大群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如果群众因祭祀过失引发山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此,至高律师建议广大市民采用鲜花祭奠、植树祭奠、公祭悼念、撰写追忆文章等文明祭祀方式祭奠先人、缅怀逝者,积极打造温馨、文明的祭祀环境,享受“文明祭祀,绿色清明”的快乐,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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