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先生收到了佛山市仲裁委裁决,裁决支持了银行贷款立即到期的申请,要求霍先生在裁决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82万余元,另外还需支付银行财产保全、公告等费用;也就是说,霍先生4月4日前不还钱,银行有权收楼。
霍先生向银行抵押贷款90万元购买南海桂城怡翠世嘉华园一套房子,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1日银行按时划扣房供6000余元。霍先生因为忘记按期还贷,去年银行两次划扣失败后,申请仲裁。
至高律所刘金梅律师针对上述案件接受佛山电视台《六点半新闻》采访,采访过程中,记者提出如下问题:1、为什么此案是仲裁裁决而不是法院判决?2、仲裁裁决应该向谁申请执行?3、房贷未及时还清是不是真的要拍卖房屋?
对上述问题刘金梅律师认为:
霍先生收到仲裁裁决书,可推断在贷款合同中有约定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指定仲裁机构并就仲裁事项约定明确。
一般合同中会对纠纷处理以诉讼还是仲裁方式解决是有约定的,如约定诉讼就向法院起诉,如约定是仲裁并指定仲裁机构,则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房贷未及时还清,是否拍卖房屋将视情况而定。如双方私下和解,或者在庭审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则不存在拍卖房屋的情况。如借款人事实上已无法继续“供楼”,要求解除合同,且不能一次性还清所借款项,那么贷款人可能会要求法院拍卖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