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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你被“霸王”过吗——我所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刘金梅    更新时间: 2015/3/16
  近日,市民反映在很多合同或者宣传单中,商家喜欢在最后一条注明“合同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该条款可认定为霸王条款,但该条款是否有效,消费者又应该怎样维权呢?
  针对上述热议,至高律所刘金梅律师于近日接受了佛山电视台《禅城新闻》的采访,采访过程中,记者提出如下问题:1、“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该霸王条款是否有效?2、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对上述问题,我所刘金梅律师认为:
  1、该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否则其内容无效。
  2、如因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公告等形式,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予以调解或者向工商部门反映予以查处,工商部门视程度轻重对经营者给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分。如以上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或者现购商品时,为维护权益,尽量多索要收集好卡片、收据、发票等经营者出具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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