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热点采访
车辆通行年票,不缴纳会出事吗?——我所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刘金梅    更新时间: 2015/3/18
  近日,有部分市民表示,购买机动车辆路桥隧道通行费年票缺乏法律依据,对购买与否仍持观望态度。
  3月13日,至高律所刘金梅律师针对上述热议接受佛山电视台《六点半新闻》采访。
  刘金梅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佛府〔2009〕7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佛山市辖区内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在佛山市辖区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本市籍车牌的外地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年票费。
  其次,本市车辆如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年票的,除滞留车辆和责令补缴外,从应缴之日起每日按2‰缴纳滞纳金。滞留3个月仍未缴纳的,则执法部门可向法院申报拍卖车辆,以拍卖所的冲抵年费、滞纳金,其余款项退还当事人。
  所以,建议《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未废除前,市民应按时交纳年票,一方面是基于信用,另一方面是避免查处。
  节目重温请点击:http://www.fstv.com.cn/344150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