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伦嘉泳律师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的采访,就小孩在小区内被狗咬伤一事发表法律意见。
伦律师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在该事件中,狗的饲养人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无论饲养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其均应对被咬伤的小孩进行赔偿。当然,若其有证据证明狗咬伤小孩的行为可归咎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是小孩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饲养人可以根据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赔偿。对于小区物业管理来讲,小区内发生宠物伤人事件,饲养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中有一项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安保义务履行不到位,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小区内常见的宠物伤人事件,不能将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过分放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普通情况下,宠物狗伤人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业主饲养的宠物狗超出限定的种类,如烈性犬,除了狗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外,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失职之责。但如果业主偷养,且物业无法获悉,则物业公司可免除责任。如果伤人的狗是流浪狗、野狗,物业公司此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因其基本安全保卫工作存在不足,未尽到其应有的管理职责,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伦律师还建议,立法机构应当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使得同类情况在处理上有法可依,明确责任的承担,完善同类纠纷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