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一个晚上,南海区丹灶镇辖区派出所接到了一通报警电话,有人称在丹灶某风扇厂内,有人持刀捅伤厂里员工5人,行凶者当场被厂里的员工制服。原来该厂一直拖延被告人的900元工资,导致悲剧发生。而被告人阿永在庭审过程中称其行凶时处于醉酒状态,希望对其从轻处罚,那么是否会因为其醉酒而从轻处罚?工厂迟迟拖延不发放被告人工资是否合法呢?
2015年3月2日我所刘金梅律师、张鹏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邀请,作为《法槌回响》节目嘉宾,对以上问题做出了解答。
我所两位律师认为:
醉酒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阿永事前备有刀具,目的明确,明显是预谋犯罪,所以对其醉酒后的犯罪行为是不会考虑从轻处罚。
而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违法,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日向劳动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本案阿永向其主管提出离职,主管接受其离职后,双方即解除了劳动关系,工资应当即结清,否则属于拖欠工资。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不能作为双方工资支付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