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年春节,拜年发红包的老传统为移动互联网所改造。在基于信任背书的关系链中,“微信红包”成为了亲人、朋友和同事之间传递祝福、集体狂欢的载体。点燃全民“抢红包”热情的当然也有互联网公司和线下企业不惜血本的投入。第一次大规模亮相的微信红包在吸引眼球的同时,也留下了不少游戏规则的“空白”。红包涉及资金转移,接受资金的一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长假期间引发了热议。有税务人员表示,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红包属于赠予,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抢得企业发放的红包,则属偶然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2月22日,佛山电视台《六点半新闻》针对该争议,电话采访了至高律所主任吴兴印律师。吴律师认为,关于企业红包属赠与或偶得,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税务部门若对其征税,仍存挑战。他还提到,从税务实践上,对企业红包征税亦存在监管难问题,若由个人直接申报,如何对申报自觉性加以约束将是难题。此外,个人申报必将导致税务系统不堪重负。若由红包发送企业根据实际发放的红包总额代扣代缴,或由红包发送平台根据企业发放的总额代扣代缴,再结算至个人账户,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大。
作为新兴互联网技术支持的娱乐游戏,微信红包纳税争议的出现,不仅昭示着未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机遇与风险,也将带来更多法律领域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