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狂欢的浪潮刚刚褪去,狂欢之余,社会上也出现了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近日,我所郭华寿律师携手中国互联网市场家具第一品牌林氏木业,顾修全心理咨询专家一起应邀出席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热线面对面“购物不购误:明白自己,理性消费”的专题访谈,就商业心理、互联网商业创新模式、互联网法律创新服务与维权等问题展开讨论与分享。
郭律师针对“七天无条件退货”、“网购法律维权方式”以及“未来网络空间法制化”等众多问题,发表了专业的意见:
一、今年3.15正式施行“七天无条件退货”规定,新《消法》赋予网络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但是实际操作中各方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其执行情况现阶段仍然不尽如人意。
针对新《消法》执行不尽如人意的原因,郭律师分析认为:
1、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随意性大。不少电商企业只在售后条款中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进行单方面规定,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明显标注,缺少“一对一”的确认程序,如此一来,消费者很容易和经营者在适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范围上产生纠纷;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新消法》在第二十五条已经列举了不适宜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并且做了补充规定,但经营者设立限退商品,必须说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理由,不得随意扩大限退的商品的范围。
2、“商品完好”和“不影响二次销售”缺乏统一认定标准。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电商企业将“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标准过于严苛,给消费者退货设置更多障碍。
3、随意对退货设置附加条件。如有的电商企业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设置退货门槛;有的要求消费者退货前必须激活财付通;有的网络经营者要求退货前必须先填好评等。这些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直接导致消费者退货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发生。
二、面对实际中维权难等问题,郭律师建议大家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方式维权:
1、要求直接侵权人商家承担责任。商家的售假行为在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版权、商标权等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但这种方式的运用也要针对网络直销模式、电子商务中介经营模式不同的场景,不同的模式运用不同的维权方案。
2、要求间接侵权人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相较于要求商家承担责任,要求间接侵权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更有利也更有保障。然而,消费者须注意的是,这一维权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其适用条件比较严苛。
3、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可以要求工商局、公安局等国家机关给予必要的保护。
最后,当被问及如何看待实行网络空间法治化,有专门的法律管制现在的网络空间的看法时,郭律师表示:“互联网时代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之后,互联网越来越显示出“双刃剑”的特性。从刚闭幕的四中全会可以看出依法治网将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网络空间法制化,是中国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发展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