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我所周世杰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节目采访,就银行职员推销其他单位理财产品造成客户损失,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发表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周世杰律师认为,首先银行职员推销其他单位理财产品这个行为属于银行的单位行为还是职员的个人行为的判断标准大致有三方面:1、银行是否明示或默许职员进行此类推销行为。2、签订销售合同时是否将销售主体如实告之客户。3、客户是否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银行的单位行为。
如果能证明银行职员推销其他单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银行的单位行为并存在违规行为的,那么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就应依《商业银行理财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至于民事救济方面,由于现在的法律体系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客户难以追究银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职员的个人行为,且有涉及刑事责任,客户可以在刑事部分审结后,根据案件性质,对相关责任人要求民事陪偿。若未涉及刑事责任的,但职员确有误导消费者购买,就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涉嫌欺诈情形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最后,周世杰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银行柜台业务时则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款,学会自我辨别,不可相信存在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