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我所霍燕华律师就异地购房者为获得购房资格向中介支付的办理社保的款项能否退回的问题,以及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房屋争议问题,应邀接受腾讯大粤网“买房纪”栏目采访。
我所霍燕华律师表示,异地购房者为获得购房资格,向中介支付款项办理社保,该款项根据其性质不同而退还情况不同。若购房者与中介有明确约定该款项用途和退还条件的,则按双方约定处理;例如双方约定该款项为中介费用,则按照日常一般的交易习惯,若中介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应要求支付报酬,中介应退还中介费,但中介可以要求购房者支付从事该活动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双方约定款项用于为购房者参加社保,且该款项确用于为购房者在社保部门参保缴费的,则款项权益仍属购房者,购房者要求中介退款理由不充分。
若双方无明确约定,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购房者可到法院起诉,并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用途以及向法院陈述可退还的理由,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房屋争议问题,霍燕华律师表示,解决争议的前提应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而房屋所有权归属在该类案件中根据当事人付款、是否知情等案件情况不同,就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可能产生不同的处理意见,相关房屋纠纷应根据法院认定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确定房屋合法使用、占有的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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