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我所伦嘉泳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的采访,就某市民因他人偷窃被捉后冒用其名,导致其留了案底一事作出了专业的法律分析点评。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反映,B在偷窃被捉后冒用了某市民A身份信息,导致A被留案底。但在2011年时A已向法院要求澄清,法院亦出具了一份裁定书给A说可以澄清,但2014年A出去旅游时被警察查房后发现其案底未消。对此,记者提出了几个问题:这份裁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初对方冒认他的名字是否可以被立罪?冒认他名字的人是否违法?这件事该如何解决?
伦律师认为:
1、该份裁定书是由法院出具的,且法院为国家机关,故其对外作出的文件具有社会公信力、确定力。
2、当初B冒用A身份而被判刑这一情况在现实中属于较为罕见的情况,因为公诉案件在确认起诉前,会经由公安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核查,但可能因B为外省户籍,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疏忽而最终导致了这一结果的发生。
3、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知,冒用他人名字是违法行为。
4、本案中A可以持法院的该份裁定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销案,根据各地公安处理此类事件的方法不同,建议A除该份裁定外还可以提供更多地、足以证明其姓名被冒用或其根本不可能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证据给公安机关,如能证明A在作案时间点上其实已在外国旅游的签证等,这样更利于事情的尽快解决。
伦律师提醒市民,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好自身的身份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