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周世杰律师就佛山钢铁大王称被骗3亿 警方称无犯罪事实未立案的事件接受佛山电视台《财富前途》栏目记者的采访。
案情:昔日被誉为“佛山钢铁大王”苏润枝8月2 1日他通过数十家网站发帖称遭遇合同诈骗,被骗货款高达3亿。苏本人是佛山市第11届人大代表、两届政协委员。据其自称,在2010年5月至2013年9月间,其南桂公司被佛山长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邓月华,以采购钢材为手段,骗取货物低价销售,套取现金总计3.1亿元。
今年2月,苏润枝向佛山公安以合同诈骗名义报案,警方经调查后认为双方属经济纠纷,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立案决定。
律师观点:周世杰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如何区别两者,周世杰律师认为主要可以从五方面进行区分:
1、性质不同。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只是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
2、行为人的心理特征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签定合同时的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伪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合同纠纷则一般没有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可能其中有一定的隐瞒或者夸大的成分,但程度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诈骗。
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
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邓月华、麦瑞标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证据基础与法律依据。
因此,周世杰律师建议双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假如法院在审查本案事实上,认为有证据显示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可以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