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热点采访
我所伦嘉泳律师应邀参与佛山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的录制
文章作者: 伦嘉泳    更新时间: 2014/8/26

      2014年8月26日,我所伦嘉泳律师应佛山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的嘉宾,对“七旬老翁遭遇车祸,9级伤残入院83天”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5日早上,老人邱某被一面包车撞到了,住院治疗了83天才能出院。这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由肇事司机负全责。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老人邱某把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和肇事车辆所有人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180802.1元。被告对于原告因为需要对百岁母亲尽扶养义务而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异议:原告77岁高龄已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劳动能力,对其母亲的扶养费都是从退休金中支出的,原告的退休金不会因这次车祸的发生而减少,所以被告人认为不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伦嘉泳律师对本案作出了专业的分析:
       1、关于原告在经济上扶养母亲,但是依靠退休金,并非劳动所得,法院会不会支持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这项赔偿诉求的问题。
      伦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即法律支持损失赔偿说,但从立法精神及立法原则考虑,除体现经济损失的赔偿,也应对扶养质量的下降进行赔偿,所以应支持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这项赔偿诉求,但由于车祸后原告的退休金收入并未减少,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适当调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
       2、关于在法律上对借车出现交通事故,会不会对车主造成影响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车主是要负责任的问题。
      伦律师认为:(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于出借车辆发生赔偿事故的情形,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辆所有人(即车主)对借车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在具体以下三种情况下,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出借给了无驾驶技能的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就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借车辆时未向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主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借用人根据过错程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3、关于被告提到了原告无劳动能力的问题,法律上对有无劳动能力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伦律师认为“有无劳动能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一般说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多指由于各种损伤或疾病的结果,使机体与所从事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并不是退休就会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并不是就会丧失劳动能力。
      伦律师在节目中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入浅出地进行了法律分析,尤其在交通事故日益频繁发生的今天,对广大观众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版权所有©2003-2025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