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我所霍燕华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六点半新闻》节目采访,就商品房交易中出现的定金、预付款问题发表了专业的法律观点。
据记者反映,工商局公布本年度上半年接到商品房投诉九十多宗,其中很多投诉涉及预付款问题,某些开发商通过促销等手段迷惑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诚意金,但后来不肯退还该笔款项。那么,作为买方应如何防范该类问题?
霍燕华律师表示,开发商收款收据写“定金”与否两者性质大相径庭,如写“定金”,则违约方(收定金一方)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交定金一方)被没收定金;如写其他非“定金”的字眼,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交易不成的话应退还买方。但若买方违约不愿买房,则买方很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期已付款项被认定为预付款,则预付款可以用于抵扣买方向开发商赔偿的违约金。
霍燕华律师建议,购买商品房作为大宗消费,买方应在支付任何款项或签订任何协议前清晰了解购房流程及浏览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的法律文书,如买方在售楼处没有看见公示的法律文书,作为消费者,买方是有知情权的,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这些文书。买方应仔细阅读买房时需签订的一系列法律文书,明晰买方和开发商各自权利义务,以及定金或预付款的退还条件。如买方与开发商磋商的意思表示是首次付款作为定金,则买方应要求开发商开具的收款收据注明款项是“定金”,反之,双方意思表示是预付款的,则收据应注明“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