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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伦嘉泳律师应邀参与佛山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的录制
文章作者: 伦嘉泳    更新时间: 2014/7/15

      2014年7月15日,我所伦嘉泳律师应佛山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的嘉宾,对以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给车辆通过年审一案以及关于死亡赔偿金一案发表了律师专业意见。
      案件一:佛山某车主因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车辆不能通过年审将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违章行为的认定及被告以交通事故未处理为由不予向原告核发合格标识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伦律师对本案的观点及分析为:
      1、被告交警支队认定原告存在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充分、存在有瑕疵。理由是被告的认定仅凭一份交警大队出具的协查函,但该协助函并没有对违章行为进行实际的调查及责任确定,根据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原告存在交通事故的认定在证据上是不充分的。
      2、被告以交通事故未处理为由,不予向原告车辆校验合格标识,存在不合法之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可见,被告所依据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存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冲突之处,且由于《机动车登记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因此应以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字第20号《关于公安局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交警管理部门不得将先行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作为附加条件。
      因此,结合法律及最高法院的答复,本案中被告的做法应不能认定为合理合法。

      案件二:摩托车司机陈中永搭载吴世惠、王中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中永、王中谦死亡。在事故中,陈中永系酒驾,搭载两人超载,负主要责任。而保险公司赔付给陈中永家庭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陈中永的遗产,可否赔付给吴世惠,同时双方的家庭经济都非常困难,是否有救济途径可解燃眉之急?
      伦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死亡赔偿金,又称为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所以就本案来说,这笔死亡赔偿金不能赔付给吴世惠。而对于吴世惠家庭来说,他们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寻求社会的帮助来解决燃眉之急。
      伦律师在节目中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深入浅出地为广大观众解决了法律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知识普及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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