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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郭华寿律师接受《腾讯大粤网》房产频道关于合建房课题专访——暂无法律规定中国合作建房为非法集资
文章作者: 郭华寿    更新时间: 2014/5/19

      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新型的建房模式(合作建房)乘风袭来,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取胜市场的同时,购房者也担心这种模式的合法性。这种方式在中国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依据?我所郭华寿律师解答这些问题接受《腾讯大粤网》采访解读。


      我所郭华寿律师首先指出个人合作建房模式,是指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具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某个城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代理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的一种合作消费模式,合作建房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以合作方式建房和以合资方式建房。
      郭律师分析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主要存续哪几种形式及其效力认定问题。他指出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他重点分析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等四种合同形式的效力认定问题。
      郭律师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重点解释目前市场上的合作建房是否构成非法集资问题。他认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此类集资为非法集资。同时他针对合作建房常出现的纠纷,根据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给出合理的建议,如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注重合作者的资信;签定完备的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各方都应遵守诚信原则。


郭华寿律师法律观点:
      “合作建房”的所有运作流程,诸如土地竞拍、规划、立项、建设、销售等与房地产开发一样,只不过投资者从开发商变成了多名个人或团体,开发者从房产开发商变成代建者,其结果又是未知数,不能保证“谁投资、谁得房、谁领证”。因此,合作建房者可以看作是房开公司的股东,即使他有可能拿到房子,也是从公开销售渠道购到的。因此“合作建房”没有多大实质意义,还不能称作是一种模式,可把它看作是房开公司多样化的一种探索。“合作建房”对人们的心理有影响,有吸引力,但对楼市没有多大影响,它的推广也很有限。因为其本质上是一项投资行为,会面临很多实际的问题,决不是想干就能干成的。但可以把它看作是推动楼市发展、推动房地产开发的一种新形式,有借鉴和积极的意义。

《腾讯大粤网》专访链接:http://fs.house.qq.com/a/20140403/0139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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