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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郭华寿律师应邀参与佛山电视台《法槌回响》关于“花季少年为何纵火成魔?法庭审理揭开“诡”火的背后真相”录制
文章作者: 郭华寿    更新时间: 2014/4/10

      2014年04月10日,我所郭华寿律师应佛山电视台邀请,担任电视台《法槌回响》节目的嘉宾,对一放火罪案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在案中,三名被告人均为佛山本地人。他们在2013年4月到2013年6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一共制造了五起火灾。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控辩双方虽然都认同几名被告人都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但是双方在庭上就他们的定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郭律师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1、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郭律师认为,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区别是:关键要看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危害了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损坏公私财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同时,它们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但在实践中,以放火的手段毁坏财物的表现形式有时和放火罪很相似,在法律适用时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论。判断一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可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的气候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问题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察和审理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法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罪范围是:只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此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使造成的客观危害再大,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严肃执法,认真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审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犯罪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我国现行刑法也是以18岁为界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8岁以下的区别情况负部分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郭律师在节目现场针对案件分析深入,观点鲜明,为观众解答了众多的法律疑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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