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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郭栋祺律师接受广东电视台《消费者报告》栏目关于个人身份证件遗失被他人用于债务担保问题的采访
文章作者: 郭栋祺    更新时间: 2014/3/12

      2014年3月12日,我所郭栋祺律师就个人身份证件遗失被他人用于债务担保的问题,接受了广东电视台《消费者报告》栏目记者的采访。
      记者在访问中反映了近期社会发生的一个案例:某证件所有人表示其身份证件遗失后,被他人用于连带担保债务。贷款人因债务人未能还款,通过仲裁请求该保证人偿还贷款,最终造成该证件所有人经济损失。
      郭栋祺律师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解答。郭栋祺律师解答时认为:在该类型案例中,贷款人主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让我国审判机构认定保证人(遗失证件的所有人)向贷款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审判机构认定保证人需向贷款人履行前述义务的依据是由贷款人提供有保证人签字及附上保证人个人信息的担保合同。若保证人主张该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保证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缘由,不能仅依靠个人的陈述。
      郭律师建议,不存在保证人委托他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情况下,若担保合同非由保证人本人签字,保证人可通过笔迹鉴定方式证明该担保合同非由保证人签署,从而进行抗辩。

生活小建议:
    ⒈当身份证件所有人遗失证件后,应马上到证件制作发放机关登记证件遗失事宜,并重新办理该身份证件。 
    ⒉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给他人使用时,应在该复印件证件图像范围内载明该复印件的用途。
    ⒊避免向他人提供已签署自己名字的白纸或在白纸上随意签署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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