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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郭栋祺律师接受广东电视台《消费者报告》栏目关于建筑物坠落物致人伤害承担法律责任的采访
文章作者: 郭栋祺    更新时间: 2014/3/18
      2014年3月18日,我所郭栋祺律师就关于建筑物坠落物致人伤害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接受《消费者报告》栏目记者的采访。
      记者在采访中反映,近期出现了一起住宅楼上坠落一瓶杀虫剂致路人受伤的侵权案件。且暂未有证据证明该杀虫剂是由哪一户单位坠落。就前述案件被侵权人应向谁追究其法律责任呢?
      郭栋祺律师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条法律规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其搁置物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这些设施或者物体的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维护时存在过错有很大关系。其次,被侵权人通常并不了解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维护情况,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因此,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对被侵权人来说不公平。  
      综上所述,若无证据证明上述杀虫剂是由哪一户坠落,且该住宅楼每一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该住宅楼坠落的杀虫剂造成被侵权人受伤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则该住宅楼每一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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