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将正式实施。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总共进行了12处修改,其最大的亮点有哪些,对目前的公司有什么影响?为此,2月28日,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专题采访我所郭华寿律师。郭华寿律师谈到,新《公司法》有三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郭华寿律师在分析指出:
1.新《公司法》仍采用“认缴”的概念,这与原《公司法》是相同的。原《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并没有被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说明我国公司实行的仍是注册资本“一次性发行”的原则,只不过是取消了出资期限和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仍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新《公司法》对目前的公司有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是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新《公司法》的修改,降低了设立公司的资金门槛,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也取消了出资方式的限制,且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这使得创业者比较容易的设立公司,大大激活了市场。其次是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其他事项几乎是仿照工商局的范本,这使得公司运作管理的章程毫无意义。但在新《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下,公司章程可以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作出特别规定,实至名归的成为公司运作管理的章程。
3.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就导致交易相对人很难查悉公司的资本情况,对公司的信用有很大的影响,交易相对人对交易风险难以掌控,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交易谨慎性的增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国家应该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