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我所秦佾兰律师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就父母的抚养权撤销及变更事宜发表了意见。
据反映,某单身母亲独自带着只有几个月大的孩子住在地下室,该母亲有可能精神状态不佳,孩子的生活环境恶劣。想了解此情况是否应该撤销该母亲的抚养权,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秦佾兰律师认为: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在哺乳期内,母亲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一定的优势。
2、如果孩子的父亲认为母亲的监护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对方给付相应的抚养费。
3、对于撤销抚养权的情况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孩子的母亲确实有严重疾病或无力抚养孩子或对孩子有虐待等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或申请撤销孩子的抚养权。当然,对孩子的保护和教育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呼吁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