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关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出台后对相关信息网络传播的影响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上述关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可以入刑。对于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一一作答。
秦佾兰律师认为:
1、现在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采用网络化手段发布不实消息、进行诽谤、诬告等行为的进行定量和定性的界定,这很有必要,有利于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关于通过网络反腐的情况是否构成诽谤的问题,秦律师认为,举报内容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3、对于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