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应新形势、新问题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当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导向,细化和改进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第一,在完善信息披露完整性方面,要求上市公司适用“投资者决策标准”,站在投资人的立场上评价信息的重要性从而决定是否披露,更多地为投资者利益考虑。第二,要害信息披露的保密暂时化。改变目前实行的一经申请便永不披露的规则,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实行每隔一定期限上市公司必须再次提交书面文件,陈述保密的理由是否仍然存在,否则交易所有权认为保密原因不再存在而公开披露该份文件。
(五)完善上市公司自治制度
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完善,才能强化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的自觉性,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其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对信息披露的畏惧和逃避心理。为此,首先要树立诚信的经营理念,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应该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从企业“内部”挖掘价值源泉;其次,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第三、要加强监事会职能和内部审计,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和稽核的效能;最后,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减少董事会与高管层的交叉任职等等,最大限度地弱化内部人控制的程度。
【结束语】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使命。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工具。当前,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状况还很薄弱,信息披露的违规现象依然严重,危害更甚,需要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基点,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切实有效地推进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为此,本文在参阅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确定了基本思路和框架,几经修订删改后形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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