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机构劝诱行为应符合适合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宣传和劝诱是经营者促销商品、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通过劝诱活动来推销其金融产品,提高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关注度并通过劝诱将商品推到消费者面前。在众多市场竞争者压力下,若缺乏市场游戏规则或规则不明确,经营者出于逐利本性,不可避免地会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和劝诱行为。
[⑨]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且金融商品的结构和内容不一,风险程度不同,而消费者的专业水平、经济实力、风险偏好等迥异,所以金融机构的劝诱行为应当遵循适合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对顾客的财产状况、专业知识、风险偏好等必要信息有一定把握,贯穿“了解客户”的原则。所以,明确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出售金融产品时,适当的劝诱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适合性原则最早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向顾客推荐有价证券时的不当行为。适合性原则指的是“证券经纪自营商应当仅向客户号推荐他认为对该顾客合适的股票”
[⑩],且“证券经纪商有义务根据特定顾客的需要推荐适合的股票”
[11]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2310条规定,证券经纪商仅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证券交易对顾客而言为合适时,方可向其推荐该交易。并且,证券经纪商的合理确信应当通过基于合理努力获取的顾客相关信息做出,包括:1、顾客的金融现状;2、顾客的税负状况;3、顾客的投资目标,以及4、其他相关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做出交易决定。
根据适合性原则的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金融产品时,应事先对顾客的财产状况、专业知识、风险偏好等必要信息有一定把握,禁止不当劝诱行为。
[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今天公布2011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上传于2012年3月20日,http://news.hexun.com/2012-03-20/139533352.html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今天公布2011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上传于2012年3月20日,http://news.hexun.com/2012-03-20/139533352.html
[③] 钱妤:《理财产品投诉案例上升》,《新闻晚报》,2006年4月7日。
[④] 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154页。
[⑤] 赵宁:《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北京晚报》,2001年6月。
[⑥] 韦冉、陈德敏:《论服务消费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⑦] (日)安永正昭:《日本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解释》,张严方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总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92页。
[⑧]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83页.
[⑨]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98页.
[⑩] See NormanS. Poser, James A. Fanto, Broker-Dealer Law and Regulation, §3.03 (2001),Aspen Publishers,3th,edtion,2004.
[11] See Louis Loss, Joel Seligam , Troy Paredes,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 9-C-3(2004),Aspen Publishers,3edtion,1995.Andrew M. Pardieck, Kegs,crude, and commodities law: on why it is time to reexamine the suitability doctrine, Nevada Law Journal,Spring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