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黄某辉女士花费上百万将绿地当做私家花园购买怎么办?由于房地产公司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且私自改变规划部门规划的绿地功能,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黄某辉女士与房地产公司讼争绿地的花园专属使用问题发生的纠纷,可另循途径解决。
【法规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便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