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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反”成正,“二十四条”获正解;转败为胜,“八十一难”终维权——我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成功争取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惯性判决”的突破实录
文章作者: 至高诉讼案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 2017/3/1
  “我认为,无论在什么条件下,无论是否存在相关的规定,我们要做的,都恰恰是理解好、运用好已存在的规定,并用法律人的办法对其进行解释,让其回归到其作为善法、良法的本意。这涉及到对法律、司法解释的文义解释、法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系列法律解释方法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条文‘演活’的问题。这就是我在办理该案乃至其他案件时,所坚守的根本理念。”
  “关于陆女士的这件案件。我个人认为,胜诉的根本原因在于陆女士所主张的‘自己根本没有和前夫对外借过债’、‘前夫所借债务根本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而只有是事实的事实,才会无瑕疵,无漏洞,经得起法院的审问。一句话——胜诉的根本在于陆女士的确是冤。再而才是诉讼策略、证据组织、言辞技巧等律师技能的运用。因为,即使是事实,无疑也要通过一些法律技巧才能更好地还原,公平正义,无疑也要通过一些法律技巧才能更好地得以伸张。”
 
  最后,郑宇佳律师总结说:
  “我们法律人,都应该要做法的门徒,做法治的信仰者,要始终坚持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我们共和国的司法原则。既不允许因曲解‘24条’,因事实不清,而使普天下的任何一人遭受损害。也不允许任何人以指责‘24条’为幌子,而混淆事实,恶意逃避债务。我办的陆女士的这案,只如沧海中一粟,如果能给其他同类案件多少有点启迪,那就深感承蒙抬爱,功德无量了。”
 
(欲对本案作更为详细了解,读者可通过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文书搜索本案相关判决。另,为确保相关当事人的信息隐私,本文对相关人称进行化名处理。——编者谨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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