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肩负起制衡的职能。当执行董事或控股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积极介入,从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防止或控制内部人或大股东操纵公司,协助和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以增加股东价值。
独立董事往往是技术、法律、经济、财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他可极大改善公司声誉,推动公司经营活动,提高公司价值。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运作、管理、业绩、资源配置等重大战略问题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以确定公司的未来使命与前景。
三、“关联门”事件给我们哪些启发?
佛山照明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分歧严重,导致公司整体的管理与治理结构不到位;大股东没有履行向公司注入核心技术的承诺,导致公司产品在市场上逐渐失去竞争力。公司监督的滥觞,应当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起点。我们应当构建现代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不是万能的一样,公司监督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公司监督有其局限性,对于这种局限性也应当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设专节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进行特别规定,其中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立法意图可以看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似乎更倾向于倚重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管理层利用其权力和内幕信息不对称,可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从佛山照明“关联门”事件中我们可以“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公司治理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公司内部监督是公司治理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经营决策的方向要求,决定着公司发展的盈利状况。
如何协调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监督制约,使其相互促进形成合力,而不是彼此之间相互对撞,的确是一种智慧的选择。
解决企业内部监督机制问题,任重而路远,但我们可以进一步改进董事会的组成,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消除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严重内部倾向,建立一个规范的、独立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构建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时,我们既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的已有成果,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经济状况和具体国情,考虑我国公司的不同类型及股权分布状况,或许只有如此,才能让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准确推行。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公司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公司治理成为公司法律研究中最具活力也最有挑战性的课题,其中公司监督又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所在。公司监督理论与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日益突出,加强理论与实务研究,加快规范与完善立法更为紧迫,进而使我国的公司监督早日发挥其应用的作用,彻底杜绝如佛山照明“关联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