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黎白娥采取支付现金和赊账的方式,从被告人徐艳良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在通城县隽水镇菜市场摆摊销售,销售金额计65625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坤、徐艳良、黎白娥擅自销售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徐艳良、黎白娥有悔罪表现,且主动缴纳了部分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艳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黎白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