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后,于2006年在广东省政府统一部署情况下将涉案房产作为不良资产剥离给了资产公司,且双方己签署《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据此,资产公司合法受让涉案房产,并有权处置涉案房产权益。
资产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通过公开摇珠方式选定有拍卖资质的拍卖行。拍卖行在接受委托后,按照拍卖程序进行了拍卖公告,举行公开拍卖会,其拍卖过程由拍卖师主持,完全符合拍卖法规定。
2、原告在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前提下,作为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其无权请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
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拍卖行为无效。原告并不是涉案房产拍卖中的当事人,无权主张拍卖行为无效。而且,从前述可知,原告根本对涉案房产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办案感言】
因本案原告曾求助于媒体,当时佛山本地众多报纸也做了详细跟踪报导,社会影响较大。笔者有幸参与办理本案,颇有感触:
笔者曾多次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部分处置中,涉及到处置的房产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部分企业在转制、歇业或破产中却没有完全处理好职工遣散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这些房产仍然有大量职工居住,产权不明晰,矛盾纠纷不断。因此,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中,应当充分防范政策变动及法律风险,将相应风险降低到最低,确保处置的抵债资产合法、有效。
结合本案的实际处置过程中,资产公司出于防范未然的考虑,应当在拍卖抵债资产时书面通知住户,告知其在同等竞价款下是否参与竞买。唯有这样,在处置过程中,注重细节,细微见著,才能充分掌控法律风险,降低处置风险,避免类似本案的情况发生。
本案虽然胜诉,但也告诉我们在拍卖抵债资产过程中的教训——拍卖需谨慎、处置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