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也越来越多,妇女职工也和男职工一样能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但受一些传统思维、歧视女性等不正之风的影响,仍然有较多的用工单位不注意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妇联等部门已经开展专项保障工作,我们法律援助也将援助的天平向女职工倾斜。同时,作为广大女职工,也应该从李某的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尽职工作的同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应该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三、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维权案件
【典型案例法援处理情况简介】
张某是一名40多岁的清洁工阿姨,在一所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清洁的工作,2011年6月份入职,入职后单位并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就在2011年8月1日劳动者去上班准备打卡的时候,用工单位单方面口头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张某不服气,向老板讨要说法,老板说清洁阿姨干活存在偷懒的嫌疑,所以不再雇佣她。
张某虽然是来佛山打工的外来女工,但性格比较倔强,就希望向老板讨个说法,“为什么他们单方面说劳动者偷懒就能随便解雇人“,张某在申请法援的时候生气的说道。单位这样做劳动者心里不服气可想而知,我所法援志愿者律师按法援受理程序问她有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时,张某说没有,说单位没有同她签订过劳动合同,她说其他的同事可以证明,并且还有在培训机构学习的学生及家长的联系电话。我们法援工作人员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先主动跟用人单位进行了沟通,单位承认了张某是在单位做清洁工人的,并且也向我们诉苦说没多少文化的劳动者不是很好管理,况且张某才来上班两个月,试用期间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准备不用她。可是用人单位却忽略了一点,他们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在对方提供的答辩中称他们一般是试用期一个月,如果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还可以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但单位却提供不了告知过劳动者试用期规定的证据。后来法援志愿者律师给劳动者受理了法援,也跟单位讲解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情形的规定,单位最终考虑过后同意给予劳动者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体谅的同意了。
【评析】
1、很多用人单位聘请清洁工、厨工等劳动强度大、技能要求低的员工时,都不会跟他们签劳动合同,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劳动者本身文化层次不高,也不懂得要求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决定这些工种员工流动性大,随时劳动者都有跳槽或不干的可能,也就省事的不签劳动合同。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例张某与用人单位仅仅建立两个月的劳资关系,用人单位也为不签劳动合同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付出了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代价。所以,我们法援工作今后的重点除了继续帮助劳动者讨薪、追索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外,还应对企业和劳动者都进行“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权益”的劳动法教育。
2、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又没有工牌、工服、工资卡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话,则劳动者维权的阻挠很大。法援志愿者站在镇街政府的立场、本着法律援助的宗旨,积极主动的与用人单位沟通,于法于理,提前达成了和解,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发生,也及时的解决了劳资纠纷,劳动者拿到经济补偿金后消除了心中的怨气,能够平和的再去找新工作,恢复正常的劳动关系和生活秩序。
总结
在工业社会发展的今天,在我国现在的国情背景下,劳动法的践行在任何时候都是应该引起重视的,劳资关系的融洽,不仅有利于企业内部的和谐稳定也事关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大计。我所积极配合区司法局、区法援处、镇街各职能部门派驻全天值班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深入基层第一线为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弱势外来工,也化解企业的劳资关系困扰。做这些工作,也都是在尽我所职能,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功能,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