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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强制拍卖引发纠纷的可诉性
文章作者: 韩晔 律师    更新时间: 2010/6/13
  第三,在强制拍卖中,拍卖机构接受的是执行法院的委托,根据我国民法确立的“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如果拍卖机构因过错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作为委托人的法院来承担。但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显然不能成为被告。
  第四,强制拍卖发生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而委托拍卖仅是财产变价的一个中间环节。在此环节中,执行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书。如果当事人认为强制拍卖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而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程序进行审查,此结果等于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审判自己的民事执行程序,此举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理。
 
  三、以案说法
 
  本案中拍卖公司是接受汕尾中院的委托进行拍卖,属公法拍卖,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私法拍卖。在整个拍卖过程中,从发布拍卖公告、披露拍卖土地的资料、进行拍卖到重新拍卖,拍卖公司均在汕尾中院的监督和干预下进行,拍卖土地的起拍价、是否暂停或重新拍卖均由汕尾中院确定。
  而张某诉称的造成其“产生重大误解”的拍卖土地材料均是汕尾中院提供给拍卖公司的,拍卖公司仅按照汕尾中院指示进行拍卖。因此,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属协助法院执行,是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延伸,不属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表明法院委托拍卖行为的性质,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对财产进行拍卖属司法机关的公权力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民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维护了司法权威,也维护了拍卖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感
  本案从接受二审委托到签收二审裁定书,仅有三个月的时间。与我们承办的其他案件相比,此案办理时间相对较短。本案除案件本身比较典型以外,作为被告拍卖公司从一审到二审诉讼策略的转变,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启示。
  作为律师,在近六年的执业生涯里,我一直以能够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作为自己的执业理想和追求。而当事人所面临的每一个法律问题,每一位律师又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每位律师也会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阐释。但恰好是律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法律思维,却决定了一个案件最终的走向。
  本案中,拍卖公司在一审的答辩中着重阐述了张某诉称的重大误解不能成立,并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上诉状中,拍卖公司再以此为基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而我所在接受本案的委托后,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改变拍卖公司诉讼思路,改写上诉状,明确提出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最终,佛山中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
  通过本案的代理工作,使我再次深刻的认识到,律师一定要有严谨的思维、细致的工作,更要有负责任的心态方能真正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良好的专业技能+认真负责的态度=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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