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法官开始核查事实。被告方称购买房屋的经过是按照移交签证书、缴款计划表、收据的顺序进行的。我方发现被告这一陈述的漏洞后,立即站在客观事实的角度上毫不犹豫的对被告的陈述进行了反驳。因事实上购买房屋的经过是按照移交签证书、首期购房款收据、缴款计划表的顺序进行的,原告是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才与供销社签订缴款计划。而被告居然弄错如此重要的事实和时间,可知被告根本不了解整个购房过程。
三、决战:聚焦房产真正所有人、实际出资人。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唇枪舌剑,激烈交锋。我方从以下几个角度论述了自己的观点:诉争房产由原告所有。第一、原告具有购房资格,有购房的需求。而被告当时有自建房,不具备购房资格;第二、原告提交了购房凭证的原件,如果房屋是被告购买,为何购房凭证的原件在被告处?被告对此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亦不能详细说明购房的全过程,其所抗辩根本不能成立;第三、证人证言均可证明当时买房的过程。两位证人均为原被告的直系亲属,了解双方纠纷的情况,且证人已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询问,所作的证言具有客观性;第四、原告对涉案房屋长期的使用、维修、装修也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原告是诉争房产所有人;第五、原告提供的购房凭证证据与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均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由原告所有;第六、房产证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
被告方则认为: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诉争房产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李军,则房屋即为李军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有偏袒,不属实。
对此,我方进行了反驳:第一、虽然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产权人是李军,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才是涉案房产的真正所有人,涉案房屋所有权应为原告;第二、证人同为双方当事人至亲,没有必要也不不可能偏袒任何一方。第三、被告从未在涉案房产居住过,并且身份证地址也与涉案房产的地址并不一致。
庭审结束后,我方针对庭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且因该案为家庭纠纷,本着家和万事兴的理念,我所律师多次致电本案经办法官和被告律师,传达原告并不希望姐妹之间因该房产弄得反目成仇,希望该案能够调解处理,并提出了相应的调解方案。但被告均拒绝与原告商谈。
四、首战告捷,凯旋归来。
2010年6月17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禅城区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属于两原告所有。
综合前述争议内容,禅城区法院对全案做出认定: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最原始证据应为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和收据,这些原始证据正常应由房屋所有人持有。本案中,如果诉争房屋是由被告出资购买的,那么按理购房原件应当由被告持有,但现实却由原告持有。对此被告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亦不能详细的说明购房过程。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第三人、证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再则,虽涉案房产所有权证注明产权人是李军,但房屋所有权证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故,原告诉请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属于两原告所有。
五、终审调解,姐妹握手言和。
面临一审败诉的结果,被告立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坚持认为讼争房产为其所有,且坚持不与原告调解。
二审庭审后,我所代理律师多次向法院阐述了本案“姐妹争房”的特殊性,从维护亲人感情的角度,虽一审胜诉,但我方仍愿意与对方达成调解。2010年9月30日,在二审法官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双方对房产权属各占一半。本案最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
律师感言:
本案一审胜诉、二审调解,我所律师通过诉讼有效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仍然提醒我们:以他人名义购房风险多。
1、主观风险。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登记后所取得的产权证明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尽管实际上出资人购买了房屋,但由于产权证上的名字并非自己,一旦名义上的购房人否认这种事实,且不配合房产过户,如果实际购房人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那么很可能就将自己实际出资的房产拱手让与他人。
2、客观风险。若名义买房人恶意处置房产或者名义买房人对他人有债务不能清偿,则这套房产有可能会被查封甚至进而被拍卖。虽然理论上实际买房人可以向名义买房人追偿,但名义买房人此时大多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实践中实际买房人真正追偿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数。
对此,我们应当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以免因小失大。若确非得已,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尽量选择可靠、可信任)之人。
2、双方就此事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好房屋权属的归属及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若确有必要可将该协议公证。
3、保存好付款凭证,包括首期及其银行的按揭付款凭证。若为现金支付购房款的也必须要求名义买房人出具收到购房款的收条。
4、在发生纠纷后,及时聘请律师,有效的组织证据,这样才能真正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