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事纠纷的六年执业生涯中,本案是法官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的典型案件。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虽不复杂,但所涉的经济利益却十分巨大。面对地价上涨的诱惑,型材公司的股东为争取最大经济利益,违反《股权转让(预备)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合同,在案件审理中又以欧某无权代理主张合同无效。本案各股东争取自己经济利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随着社会经济的瞬息万变,如果所有经营活动者均不履行自己的承诺,社会经济秩序将陷入严重混乱状态。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和努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其足以制裁不守信用、见利忘义、不守合同、毁约的一方,保护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