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设置公民代理制度,最初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引导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理性维权。部分公民代理人基于亲友关系的委托,互信度高,代理关系更加和谐,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二)职业公民代理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羁绊?
1、职业公民代理人大部分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和培训,素质普遍不高,不具备从事法律专业服务的条件。
“我虽然小学毕业,但打劳动争议‘官司’的水平比有些专业律师还要高,找我打官司的人太多,忙不过来。”这是四川省大竹县某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豪言壮语”。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曾有过自身维权的经历,他们在自身维权过程中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但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的本领不是靠一两本法律书,出一两次庭就可以练就的。笔者是一名执业律师,在从业过程中也接触过一些公民代理人,发现他们大都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法律文书写作不规范,诉请金额无依据的最大化,诉请项目不完整,庭审过程中对程序不熟悉,举证质证不专业,法庭辩论时脱离争议焦点等等,常需要法官给予纠正。
职业公民代理人大多是出于利益考虑吃上“法律饭”的,但他们并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实践程序的培训,在利益的驱使下一腔热情的投入到法律从业人的大军中,势必很难保障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
2、职业公民代理市场混乱,无相应法律法规及业内自治组织的规范,职业道德无从保障。
律师执业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律师从业过程中要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司法局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有日常行为管理的规范,律师每年均要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从业纪律的培训课程,年检合格才能继续执业,这一系列规范和管理能较好的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而职业公民代理人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也没有业内的自治组织进行监督,对职业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只能依靠其本人的自律。“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会被滥用”,没有监督的公民职业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也就无从得到保障,他将随时可能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民代理职业化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
在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中,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律师作为自由执业的法律工作者,也有《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这一群体的行为作出规范和引导。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社会各行各业特别是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均要求持证上岗,目的就在于治业有章法,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就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同为专业领域,没有法律从业资格却职业化地从事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明显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正当权益的保障。
四、趋势:从规范限制到公民代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一)法院作出限制规范
在目前,公权力主导的法律服务跟不上,农民工维权的法律需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从根本上取缔这样的职业维权群体很难。因此,在现阶段,各地有关部门均出台了相关限制性规范,以加强对职业公民代理的限制和管理。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对公民代理人的接触和感触是最直接和深刻的。因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出现,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困扰,各地法院纷纷出台规定,对职业公民代理人进行规范。例如:
2010年9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建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责令职业公民代理人签署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承诺书,同时,拟建立职业公民代理人黑名单制度,对恶意诉讼、缠讼、滥讼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此外,佛山中院拟规定普通公民在同一法院两年内代理案件不得超过3宗。
2009年6月9日,东莞对公民代理作出规定,要求普通公民代理案件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委托人签订无偿代理协议,若与委托人非亲属关系,两年内代理案件不能超过三宗;
2010年5月,江苏省高邮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辩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必须对公民代理、辩护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对哪些人不得进行公民代理、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出具哪些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010年6月,四川省锦江区法院出台措施,解决诉讼中公民代理不规范的问题……
法院相应规范的出台,能有效的限制公民代理职业化,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二)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法律援助制度,促使更多的民众能享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佛山市司法局和市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加强和改进该市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工作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目前佛山工会已通过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与全市100多位律师签订了协议,工人不需提供收入证明,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劳动者不花一分钱就可以有专业律师免费全程进行代理,所需费用全部由工会支付”。
这些措施的实施,很大的推进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能更好的为普通民众提供一个享受专业法律服务的途径。
(三)完善司法审查建立行政登记制度,对职业公民代理设“门槛”。
法律服务市场性质比较特殊,如监管不到位,受到影响的是整个司法制度。公民代理作为一个供求关系的基点,有存在的市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普通公民可以作为普通民事代理人,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不能对外以律师的名义进行宣传。这是法律对公民代理的相应限制。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完善司法审查和行政登记为两个重点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可在各地方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行政登记制度。对职业公民代理人加以限制,设定门槛,建立黑名单制,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既要求公民代理人提交当事人签名确认授权书,证明其与委托人的关系,又要当着法官面签订一份无偿法律服务协议。在登记基础上,加强司法统计,及时发现哪些是职业公民代理。法院对于那些乱承诺、对审判工作不尊重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可用书面告知其不许可,对于不服许可的,允许其申请复核。而对于曾经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不守法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可列入黑名单,禁止其继续代理。
结语: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一部分特殊群体也会进行分化,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感谢曾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奋斗过的“维权斗士”,感谢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而作出努力的每一个人,因为社会的进步有赖于每一个遵守秩序和有良知的个体。是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