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长得多。在发明专利授权前,使用人可以较长时间使用发明技术。
试举一案例。原告李文清诉被告溧阳市联通环保设备厂(简称联通厂)、胡球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三初字第75号]。2003年12月16日,李文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整体式化粪池”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6月22日公开,于2007年5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310110230.5。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本“FRP卧罐式生物化粪池”宣传册。两本宣传册封面上均标有“金蜣螂环保建材(溧阳)有限公司、溧阳市联通环保设备厂”,两本宣传册本身均未显示具体的形成时间。法院经审理认为联通厂在第一本宣传册展示的技术落入李文清专利保护范围,通过第一本宣传册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展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联通厂自认在2006年5月之前使用第一本宣传册,涉案专利于2005年6月22日已公开,并于2007年5月2日获得授权,联通厂在李文清涉案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之前的期间即已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应就此向李文清支付适当的费用。至于应当支付费用的数额,由于法律未对如何计算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专利公开的时间、被告联通厂实施涉案专利的具体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联通厂应当向李文清支付费用的数额。2008年9月,法院判决联通厂向李文清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0000元。赔偿李文清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
【结束语】:
随着国家、企业对专利越来越重视,专利纠纷必将增多,代理专利案件是律师业务的一个新增长点。专利法是制度设计较强的法律,有别于按主要依社会伦理道德制定的法律。专利法理论性强,近年变化快,必须认真研习和实践才能熟练掌握。
比如作为专利侵权纠纷被告代理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至少有四个地方可以考虑。一是本文所讲看“专利侵权时间”。 二是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这是很多律师的第一反应,但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有时费时费力。三是先用权抗辩。《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是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就是与申请时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创造性就不应当授予专利,法院虽不能直接认定专利无效,但可以以被告使用现有技术判决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第62条已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注释】:
① 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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