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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反”成正,“二十四条”获正解;转败为胜,“八十一难”终维权——我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成功争取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惯性判决”的突破实录
文章作者: 至高诉讼案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 2017/3/1
  递交了上诉文书的工作完成后,郑宇佳律师又马不停蹄,着手安排、组织团队成员,遍寻国内同类案例的判决文书。
  在郑律师阅读了这些大量案例,并与陆女士一审败诉的判决比对过之后,郑律师发觉:“抗辩型”方面证据的缺失,是导致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
  于是,郑宇佳律师又立即投入到组织证据的工作中去,想尽一切办法找寻书面证据、收集录音证据,并多个地方连轴转,不下十次约谈相关证人。还极力劝服了张某的亲兄弟、张某与陆女士未离婚前的邻居、陆女士的单位负责人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就其所知事实向法庭作客观陈述。由此,在郑律师的组织下,最终形成了一条严密的由书面证据、录音证据、证人言词证据所组成的证据链条,还原、证明这么一个客观事实:张某早有赌博恶习,并大量欠下赌债,陆女士在发现其恶习后,已离家出走,与张某分居,后决意与张某离婚。并且证明张某对邓某的30多万元债务虽发生在张某与陆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实际上其时张某与陆女士已分居,已无共同生活。
郑宇佳律师接受电视台法律专访
 
  四、法庭内的言辞激辩
  作为二审终审的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郑宇佳律师提交的上诉文书并陆续收到相关证据后,鉴于案情争议较大,对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安排了三名骨干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组织了几次开庭,认真审慎地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双方代理律师的意见。
  在法庭庭审现场,郑宇佳律师积极通过证据还原事实,并充分进行法律阐释,有理有节,据理力争。而邓某及其代理律师则始终坚持主张,邓某的债权已获法院判决确认,并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是合法债权,并坚持张某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于是,每次法院组织开庭,法槌刚落,即便进入了胶着状态,双方的激辩就开始了。郑宇佳律师的雄辩风采也就在这你来我往,唇枪舌战中展现无遗。囿于文字表述的限制,下面仅将其中部分精彩内容收录如下:
  片段一:
  就案件所涉的30多万元债务问题,郑宇佳律师向邓某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一系列“连环炮”式发问质疑:
  “30多万元的金额并非小数目,是大额借款,邓某作为借款债权人,不通过转账方式而采用现金方式?”
  “即使采用现金方式,不需要慎重地找个见证人见证吗?”
  “邓某称30多万元金额的借款都是通过现金借取的,那么这里需要现金借出多少次才能达到30多万元的金额?”
  “邓某仅仅是一名公司业务职员,按照正常计算,积累起30多万元需要多长时间?”
  “邓某积累30多万元并非容易之事,但邓某与张某只不过是客户关系,基于这种关系,邓某能多次用现金借款给张某?”
  最终,郑宇佳律师从张某的回答中指出有悖常理的细节之处,并指出“该债务是否真实客观存在,是否合法债务,本身就存有大量疑点,需要提请法院进一步审查!”
  片段二:
  就案件所涉的30多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郑宇佳律师在通过系列证据特别是通过证人证言,重组、还原事实后,立即发言指出:
  “在陆女士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因沉迷赌博而负债累累,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直至陆女士与张某登记离婚之时,张某仍然未对家庭做出过任何经济上的贡献。由此,在陆女士与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也均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陆女士从未因其个人举债而受益!”
  “正如邓某的自述,张某是因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向其借款的,完全不能证明张某的个人借款是经与陆女士的合意,同时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的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再者,张某向邓某出具借条之时,正是陆女士与张某分居并即将离婚的期间,即使张某向邓某举债为事实,然而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更是无从谈起。”
  这样,郑宇佳律师逐层深入,以事实结合法理分析,一步一步推进将陆女士“撇脱”至“夫妻共同债务”的“圈外”。
  片段三:
  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陈辞总结中,郑宇佳律师在结合《婚姻法》的立法原旨,阐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原理后,进一步提出提请法院对“张某与陆女士之间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举债所得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陆女士是否因举债而获益”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郑宇佳律师总结道“假设邓某所主张的,张某对其借款次数之多,金额之大的事实为真,被法院所认定。但这借款次数之多,金额之大,实际已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范围,所以,必须否认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郑宇佳律师还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法理阐释——如何正确理解该条,作为总结的最重点,并总结“若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一概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违反了《婚姻法》的立法原旨,也违反了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理,进一步而言,也是免除了债权人在缔结合同时所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郑宇佳律师受邀在司法人员培训班讲解家事法等法律制度
 
  五、案件的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在数度组织庭审后,最终综合双方意见,支持了郑宇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了陆女士所主张的事实,认可了郑宇佳律师的法理阐释,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作出彻底改判的终审判决:撤销一审的原判决,驳回邓某对陆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陆女士“绝处逢生”,喜极而泣,一直困扰其心绪的事情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终于得以带着小孩恢复过上安宁平静的生活。
  …………
▼ 郑宇佳律师代理陆女士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主文
  六、郑宇佳律师的办案总结
  陆女士的该案,从原来的完全败诉,到后来委托郑宇佳律师上诉到二审法院,在终审赢得了完全胜诉;从原来的遍寻专业帮助均收到这是“惯性判决”的答复,到后来由郑宇佳律师成功争取到法院对这所谓“惯性判决”的突破。全案过程真的可谓峰回路转,又历尽艰辛。
  为此,本研究中心案例编写组特意请郑宇佳律师谈了对该案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和体会。
郑宇佳律师说道:
  “关于‘24条’。目前社会上有一些批评声音,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是有问题的,甚至以讹传讹,将其说成是‘《婚姻法》第24条’,说该条是错误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为回应社会诉求,在近日出台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和配套通知。我个人的意见是,在过去,在最高院未出台补充规定和配套通知的时候,我们其实没必要将‘24条’视为是洪水猛兽,而在现在,相关的补充规定和配套通知出来了,我们也不要以为这样一下子就能完美地解决全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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