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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2010年广东省律师电视辩论大赛
文章作者: 李妙玲    更新时间: 2010/12/26
     2010年广东省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于2010年7月17日、18日在广州金城宾馆举行。经过两天的激烈争辩,佛山律师辩论队在我所韩晔律师与汤燕南律师的带领下,以出色的表现摘得本次比赛的桂冠。同时,汤燕南律师与韩晔律师分别以个人总分第一与第三的成绩获得本次辩论赛“优秀辩手”的荣誉称号。笔者有幸跟随韩晔律师全程观摩了本次比赛,现仅以本次辩论赛决赛案例为题材,与大家共同探讨政府出台新政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再次回顾我所律师在辩论赛上的精彩表现。
 
【决赛辩题】
 
     2003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向张三购买二手房,合同同时约定,在李四支付首付的三成购房款后,由李四向A市某银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市政府出台房产新政,规定只有有本市户口的人才能在本市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李四由于无A市户口,从而无法在A市申请银行贷款。为此,就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张三与李四产生争议,而合同对解除权问题未进行任何约定。为此,张三与李四就李四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了争议。
 
     正方:李四可以解除合同(汕头队)
 
     反方:李四不可以解除合同(佛山队)
 
     以上案情即为本次辩论赛决赛的题目。决赛中,佛山律师辩论队作为反方,对手是作为正方的汕头律师辩论队。针对决赛辩题,佛山律师辩论队针对本案的焦点展开了内部争论,并最终达成了一致共识。下面与大家共同领悟我所律师在本辩题立论与破论过程中的巧妙思维。
 
【赛况回顾】
 
     一场辩论赛的展开,是辩论的双方在各自构建的逻辑框架内就辩题展开的对话。任何一方要构建这个逻辑框架,必须首先建立一个标准,然后围绕建立的标准进行立论与破论。
 
(一)标准的建立
 
     判断李四可不可以解除合同,关键在于判断李四是否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事由包括法定解除事由与约定解除事由。因此,作为反方,要论证李四不可以解除合同,就应当从李四不具有法定解除事由与约定解除事由入手,论证李四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最终达到论证辩题的目的,即李四不可以解除合同。
 
(二)立论
 
     在辩论赛中,立论是自己一方向对方展开进攻的武器。因此,要想向对方展开犀利有效的进攻,一个好的立论是关键。
 
     我方律师在确立了上述标准,构建了整个逻辑框架以后,形成了如下立论:
 
1、李四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本案案情及对对手思路的揣摩与分析,要论证李四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应着重论证政府出台新政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1)政府出台新政不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房产新政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经济手段,不属于不可抗力。
 
第一,政府出台新政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自2003年起,政府房产新政频频出台,政府在出台新政前会通过媒体等途径进行相应的提醒与宣传。尤其是近几年来,政府为抑制不断上涨的房价,政府出台新政的概率已经相当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完全能够预见到合同签订后政府会有相关新政出台从而可能影响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等条款的履行。因此,政府出台新政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第二,政府出台新政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按揭贷款不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况。
 
     《合同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在房屋买卖中按约定交钱和交房是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虽然由于新政的出台导致一部分买方首付款提高并可能无法贷款,但银行贷款并不是买方向卖方支付房款的唯一途径。目前异地贷款在全国各地已经相当普遍,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承担或向亲戚、朋友借钱等其他途径获得付款能力。
 
(2)政府出台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
 
第一,政府出台新政不属于重大异常的变动。
 
     在客观上,情势变更的适用,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而政府出台新政作为一种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由于不属于重大的异常变动,不会导致合同法律基础的丧失,因此,不能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第二,政府出台新政并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如上所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有能力预见政府会有针对房产的新政出台从而可能影响房屋按揭贷款等条款的履行。因此,政府出台新政并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具体原因在此不再重复。
 
2、李四不享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建立的法律关系,其建立与解除均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解除,同样可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结合本案,由于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对解除权问题未进行任何约定,因此,李四不享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
 
     以上观点,是我方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与约定事由的不同角度对李四的权利状况进行的分析。通过从不同角度展开全面有力的论证,我方完成了对自己辩题的立论工作。下一步,则应针对对方可能采取的观点进行破论。
 
(三)破论
 
     从反面破除对方立论,谓之破论。破论是自己一方针对对方观点的防御工具。破论要有针对性,首先必须要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准确有效的预见,从而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自己的破论观点。
 
1、我方对对方观点的预测
 
     在决赛前的准备阶段,我方律师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预测了对方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方展开攻势:第一,政府出台新政属于不可抗力;第二,政府出台新政属于情势变更;第三,李四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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