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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法律故事 | 第2期:一个青年的心路历程——从“大杂烩”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4/6
  有那么一位青年,在国家苦难深重、贫穷动荡之时,对国家救亡图强的良方包括法律制度的选择都有着自己深刻的思考。
  有那么一位青年,从庞杂的思想学说中,最终以实践确立了自己的终身信仰,并形成了体系的法律观。
  这位青年就是毛泽东!



青年毛泽东


  按照毛泽东跟美国著名记者斯诺原话所说,他是从思想理念上的“大杂烩”最终转变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的。
  青年毛泽东最早受到改良主义思想的影响,对康有为、梁启超的改良主义立宪观赞赏有加,认为“今日之中国,应象英日等国一样,宪法为人民所制定,君主为人民所拥戴”。而不应再出“数千年来盗窃得国之列朝,法令为君主所制定,君主非人民所心悦诚服”。在毛泽东的心中希望实行君主立宪,通过变革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不过,不同于康有为、梁启超立宪观的是,毛泽东认为这种立宪不是由皇帝进行,而是应当由人民产生。


 
康有为、梁启超


  1911年4月,孙中山、黄兴等人发动广州起义,给予了毛泽东巨大的鼓舞,尤其是毛泽东对孙中山的三民主义革命纲领有了进一步理解之后。毛泽东于是写了一张墙报,明确提出推翻帝制,建立民国政府,并主张孙中山当总统,康有为为国务总理,梁启超为外交部长。此时的毛泽东已经从拥戴君主立宪向民主共和转变。
  辛亥革命胜利后,民主共和的信念深入人心,满怀报国之志的毛泽东像其他的热血青年一样积极探寻救国富民之路。1912年7月,毛泽东离开高等中学过了半年的自学生活,以湖南图书馆为基地,阅读了大量的宣传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的西方名著。1913年春天,毛泽东考入湖南省立第四师范学校,次年该校与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合并,直到毛泽东从第一师范毕业,这五年,是毛泽东接纳、吸收各种社会思潮最重要的时期,毛泽东对各种社会思潮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与热情,一度成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甚至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崇拜者与鼓动者。




湖南第一师范学校


  对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法律观,尤其是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思想,毛泽东给予了自己的理解与接受。毛泽东痛感民国建立以来的政治乱象,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改建政体,变化民质,改良社会,是亦日耳曼而变为德意志也”。所以改变根本途径是进行彻底的变革。
  空想社会主义也一度影响着青年毛泽东。1910年,日本学者武者小路实笃来中国宣讲新村主义,创办《新村杂志》,曾经风靡一时。1918年,毛泽东从一份报纸上看到武者小路实笃主张的一种“新村”理想。“在‘新村’里,一切财产都是公有的,人人平等,个个自由,公共劳动,一起生活,简直是一个无边美妙的仙境,如果真要实现了,那才是真正的天下为公!”他曾经对蔡和森等人说:“我看,这个‘新村主义’倒不妨试一试。”蔡和森等立即表示同意。于是计划在岳麓山上“实验自己的新生活”。后来因被赴法勤工俭学的事打断,“新村”计划未付诸实施。



青年蔡和森


  但现实并没有为毛泽东提供实现自己上述理想与计划的土壤,无论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理论,还是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潮,还是无政府主义的主张,都在北洋政府的现实的统洽面前彻底粉碎,实践迫使他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所设计的救国之道。
  1920年6月11日,湖南军阀张敬尧被驱逐出湖南,湖南自治运动如火如荼、风起云涌。毛泽东迅速成为运动的发起者和主要领导人。在整个“自治运动”与“省宪运动”期间,毛泽东围绕“自治”问题发文20多篇,集中阐释了他的体现人民自治的“湖南共和国”的民主主义法律思想。毛泽东赞同湖南独立立宪,实行自治,并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实行以民主共和为基本内容的政体,其基本标志是普遍的选举权。
  后来湖南省宪运动以失败告终,运动的失败迫使毛泽东更深入地思考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主张的合理性,使他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向往彻底毁灭。在1920年12月1日,他就在一份信件中表明了自己旗帜鲜明的主张,“所以我对于绝对的自由主义,无政府的主义,以及德谟克拉西主义,依我现在的看法,都只认为于理论上说的好听,事实上是做不到的。”
  1920年秋冬到1921年年初,是毛泽东法律思想的一个质的发展时期,因为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真正形成了!
  从毛泽东在这一时期的书信中所写的“议会的法律总是保护有产阶级的”;“阶级战争的结果,必是阶级专政”,可看到此时的他自觉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认识到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1920年12月1日给友人的回信中指出:“教育所以落在资本家手里,则因为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以积极地实行其所保护与所禁止;有‘军队’与‘警察',以消极地保障资本家的安乐与禁止无产者的要求;有‘银行’以为其财货流通的府库;有‘工厂’以为其生产品垄断的机关。如此,共产党人非取政权,且不能安息于其宇下,更安能握得其教育权?”指出无产阶级必然不能用资产阶级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这些法律本身就是对无产阶级的限制与约束!毛泽东同时指出,对于无产阶级来说,新型的法律观应当是,用阶级专政的方法建立新型的革命法制。



新民学会旧址


  1921年1月初,新民学会召开新年大会,毛泽东作了报告,就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毛泽东有个总结性的发言:“社会民主主义,借议会为改造工具,但事实上议会的立法总是保护有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否认权力,这种主义,恐怕永世都做不到。温和方法的共产主义如罗素所主张极端的自由,放任资本家,亦是永世做不到的。激烈方法的共产主义,即所谓劳农主义,用阶级专政的方法,是可以预计效果的。故最宜采用。”
  至此,毛泽东法律思想已经彻底转向了马克思主义,完成了向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转变。



青年毛泽东


  纵观青年时代毛泽东的法律观,与其他中国先进分子一样,完全可以用五四运动作为分水岭。五四运动之前,毛泽东的政治法律观基本上还是对他的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思考与完善。五四运动之后,毛泽东开始领略马克思主义的真谛,随着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发展,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他彻底摒弃了旧文化的影响,包括他曾经信奉过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改良主义、空想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等法律思想,有鉴别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进行了吸收,完成了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渡,融汇成一个完整的毛泽东思想体系,实现了毛泽东法律思想的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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