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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法律故事 | 第1期:“觉醒年代”里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说传播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3/31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带领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这其中也包括了对法治的探索和实践。所以,党的历史,也包括了作为分支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
  习近平总书记说“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对党领导人民积极建设人民民主法治的历史进行重温,对于今天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在全党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之际,我特意全面整理长期以来学习、研究党史、法治史和法学理论所得,以开设“讲故事”专栏的形式,与大家一起重温“党史中的法律故事”,一同切切实实“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宇佳序
 
第1期:“觉醒年代”里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说传播
  毛泽东同志精辟地指出:“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
  十月革命后,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从马列主义的科学真理中看到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出路,他们认真了解马克思主义学说,系统传播马克思主义,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的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见解并进行传播。



  这一时期,陈独秀、李大钊、李达等一大批马克思主义者,看到了以往“向西看”信仰的破灭和民国初年宪政法治实践的绝境,他们深刻地认识到民主主义的宪政法治已是死路一条,只有通过暴力革命能实现法治理想。因此,他们把目光投向了以批判现实为特征的马克思主义。



陈独秀


  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青年杂志》(一年后改名《新青年》)成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阵地。陈独秀撰文认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下,军阀黑暗统治中的法律是军阀政府意志的体现,其权威性并非生生不可犯,“因为它不是永远的真理,也不是全国人民总意的表现,它的存废是自然跟着一阶级一党派能够造成国家的权力而変化的”。主张把军阀反动政府的法律列为革命的对象。同时,他还主张要关注工人、妇女为代表的劳苦群众的生存状况和基本权利,要充分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认为只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才能够发现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



新青年杂志


  李大钊曾经是热烈的民主派立场的知识分子,但看到了民主共和国雏形的中华民国,在袁世凯、段瑞等军阀的破坏下已是面目全非,使他逐渐认识到只有社会主义是中国的出路。所以他又成为了最早放弃民主派立场的知识分子、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1918年11月起,李大钊先后在《新青年》发表《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克主义的胜利》《我的马克思主义观》,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包容他理想中的民主、法治和自由的观念”,必须整顿吏治、撤裁都督、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制定部反映国民公意的宪法,使任何政治势力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说在中国的传播。



李大钊


  李达1920年在《新青年》上发表了《马克思还原》的文章,指出“一切生产关系、财产关系,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一切社会宗教、哲学、法律、政治等组织,均以这经济基础而定”。后来,李达更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重要范畴不断进行深入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了西方各派法理学的共通缺陷,指出各派法理学之所以都未构成一个科学的法律观,均在于把观念论作为哲学基础,没有历史主义观点,缺乏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的观点,站在不公平的基础上去求觅公平。尖锐地批判了西方法学的种种理论和学说,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律问题,形成了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李达

 
  而在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陈独秀、李大钊告诚当时的青年人要到劳动人民当中去,让很多马克思主义的知识分子主动和劳工大众走在一起。例如:从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归国的彭湃去了海陆丰与农民共事,邓中夏、毛泽东、恽代英在北方的铁路工人、长沙的工人、武汉的工人中活动。这些活动客观上,也为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说特别是学说中的人民主体思想的传播莫定了重要基础。



李大钊《庶民的胜利》  《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


  在那个“觉醒年代”,中国共产党诞生的前夜,从新文化运动到五四运动,中国的先进分子和热血青年追求真理、燃烧理想,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已经带动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说的传播。选择了马克思主义的先进分子,当然地接受了马克思有关法律的思想理论体系。而在实践中他们在宣传上坚持人民主体论,在实践中坚定地站在人民群众这边,为人民争取权利,让人民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精神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也由此在中国大地上隆重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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