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当浙江嘉兴南湖一艘缓缓划行的画舫上响起了激动人心的呼号声——“中国共产党万岁”,历史上日月经天、江河行地的开天辟地大事发生了——中国共产党宣布成立。
中国共产党成立
在当时黑暗反动的环境下,为了掩人耳目顺利完成建党工作,画舫上租来了两副麻将,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假装成游湖客人,在这里打麻将……
而
在中国一大的13名代表中,在这条举世闻名的红船里,“打”着麻将的,有一个是当时的“大律师”。他,就是董必武。
董必武,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号壁伍,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中国共产党的模范的领导者,是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和法学家,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
董必武
那么,董必武是如何成为那个年代的律师的呢?这要从1912年中国律师制度建立说起。
中华民国建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活动。1912年,上海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律师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同年,北洋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律师制度的单行法规。根据《律师暂行章程》设定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国人开始有了自己的本土律师。根据史料记载,仅1914年中国便产生了数千名律师。
1914年,时年28岁的董必武东渡日本,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1917年毕业回国后,董必武在武昌开律师事务所,正式执律师之业。
担任律师时的董必武
董必武在做律师工作同时,以律师职业作掩护,继续进行革命活动。他在武汉从事革命活动时,与其密切往来的同志中,也有不少是攻读法律,从事律师职业的。因此,许多革命活动都是在他们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举行的。如董必武、张国恩(董必武的同乡好友)、刘伯垂都曾在日本留学,均为同盟会会员。
1919年秋,董必武和张国恩在武汉时,张国恩在武昌抚院街开了律师事务所。董必武、张国恩在当时曾接到李汉俊来信,希望武汉建立共产党小组。董必武和张国恩感到两人建立小组,人数太少,董必武便介绍了陈潭秋,张国恩介绍了包惠僧。后来,刘伯垂从上海带来党纲草案,在武汉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地点就选在武昌抚院街张国恩律师事务所,董必武、张国恩、陈潭秋、包惠僧、郑凯卿等人参加。刘伯垂有律师资格,他为了掩护党的秘密活动,索性在“老虎口”下——湖北警察厅背后的武昌多公祠5号,设立党的机关,挂起了“刘伯垂律师事务所”的牌子。
刘伯垂
1921年7月,董必武作为湖北的代表,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组建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最后,出席中共一大的13位代表中,也只有毛泽东和董必武最终在新中国成立时登上了天安门城楼。其余11位代表在革命的腥风血雨、大浪淘沙中有的英勇牺牲,如何叔衡、邓恩铭和陈潭秋,有的脱党离党如李达、李汉俊、刘仁静和包惠僧,有的投敌叛党乃至成为大汉奸,如陈公博、周佛海、张国焘。唯毛主席和董必武坚持不懈,最终见证辉煌。
很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中共元老中唯一攻读法律的人,董必武始终怀有法律人的敏锐与情怀,也从事了许多与法律相关的工作。
大革命时期,他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他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等职,身体力行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革命年代的董必武
1949年,董必武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新中国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奠定了基础。董必武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期间,又主持制定了多部法律。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时,董必武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各种审判制度,组织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推行合议庭、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等。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
建国初,当时干部中时常出现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说法,董必武却不断阐述其重要性。1951年增产节约运动中一些地方将检察署裁撤,董必武向毛泽东主席请示后立即予以制止。
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期间,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被撤销,董必武多次找中宣部、教育部沟通,在他的呼吁和推动下,北京大学法律系得以重建,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东北人民大学也相继恢复法律系。
1954年,董必武在政务院讨论当年政法工作任务的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国家应当由搞运动向按法律办事的方向转变。1956年在“八大”会议上,董必武提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他说:“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些观点无疑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曾经的一名大律师,董必武深刻认识到律师在社会法治中的重要作用,也始终对律师职业抱有情怀。这在那个法制意识普遍淡薄乃至“法律虚无主义”的年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毛泽东与董必武
1954年,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然而,当时的中国社会并不存在律师执业,董必武决意重启律师制度。
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规定人民有辩护权,这就需要律师,需要多少?我们有近三千个法院,不可能一个律师管几个法院,从这一个县跑到那一个县去辩护;也不可能一个地方只有一个律师,像上海、天津、武汉、广州这样的大城市,需要的律师就很多。”由于董必武的积极倡导,新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律师队伍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57年6月,全国已有19个律师协会筹备会,800多个法律顾问处,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
对于董必武在法治历史上的贡献,彭真曾说:“董必武同志是我们党的一位法学专门家。他不但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而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于今天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他留给我们的极为珍贵的精神遗产。”
-------------------------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带领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这其中也包括了对法治的探索和实践。所以,党的历史,也包括了作为分支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
习近平总书记说“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对党领导人民积极建设人民民主法治的历史进行重温,对于今天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在全党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之际,我特意全面整理长期以来学习、研究党史、法治史和法学理论所得,以开设“讲故事”专栏的形式,与大家一起重温“党史中的法律故事”,一同切切实实“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宇佳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