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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陈佳娜律师应邀参与佛山电视台《法槌回响》关于赡养老人问题的拍摄
文章作者: 陈佳娜    更新时间: 2013/6/28
  我所陈佳娜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邀请,担任《法槌回响》节目的嘉宾,就赡养老人案件发表观点。
  陈佳娜律师认为: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的义务,不会因为签订任何协议而得以免除,除非子女丧失了赡养的能力。但是,一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中,梁先生与子女在起诉之后达成了赡养的协议,该份协议约定了梁小姐不需要支付赡养费,因此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传达了一种错误的信息,令公众误以为,只要签订了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协议,就可以免除赡养的法定义务。因此,陈律师认为,即使梁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与子女达成协议,那么一审应当由梁先生撤诉的方式结案,而不应该做出驳回梁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以避免传达出错误的信息。
  另外,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子女认为父母不将财产交由自己继承,就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但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赡养能力,否则是无条件的。
  因此,尽管在现实中会适当考虑是否继承财产、经济能力等的因素而做出不同的赡养安排,但如果继承财产的子女丧失了赡养能力,那么,其他被剥夺继承权子女也应该承担起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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